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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律知识点——经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超期使用问题

发布者: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70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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