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工伤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情描述】
清明假期结束后第一天上班,顾问单位吴经理就打来了电话,说单位一名工伤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希望我们协助出庭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是单位的普工,2018年8月在工作中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李某养伤期间,单位安排其他员工顶替了李某的岗位。李某伤好后到单位上班,单位给他安排了新岗位。现李某就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恢复原工作岗位等事项提起劳动仲裁。
依法办理委托后,我代理单位出庭应诉。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最终,经仲裁调解未果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1.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所以对此事项的变更,法律要求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而进行的单方调岗,如果单位能证明其调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且劳动者已实际到新岗位工作的,也可认定调岗有效。但单方调岗因限制条件很多,故单位应慎重采用。
2.主张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的,首先要举证证明停工留薪期内确需护理。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裁审实践中按以下情形处理: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一般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照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