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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人物故事的法律解读之八戒的淫行

发布者:毋红卫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986人看过

《西游记》人物故事的法律解读之八戒的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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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的故事


八戒是《西游记》中人物色彩相当浓厚的角色,形象饱满、情感丰富。“法号悟能,是唐僧的二徒弟,原来是玉皇大帝的天蓬元帅,因调戏嫦娥被逐出天界,到人间投胎,却又错投猪胎,嘴脸与猪相似。他会变身术,能腾云驾雾,使用的兵器是九齿钉钯。唐僧西去取经路过云栈洞,猪八戒被孙悟空收服,八戒从此成为孙悟空的好帮手,一同保护唐僧西天取经。八戒性格温和,憨厚单纯,力气大,但又好吃懒做,爱占小便宜,贪图女色,经常被妖怪的美色所迷,难分敌我。他对师兄的话言听计从,对师父忠心耿耿,为唐僧西天取经立下汗马功劳,是个被人们喜爱同情的喜剧人物”。



八戒故事的典型在于其身份的曲折转变,他原本是天元上仙,被贬至凡间成为一怪,以至助唐僧取经后始复归仙位,形似走了一圈。而他获罪的事由为:醉酒戏嫦娥。从纯粹刑法学的角度看,八戒的行为属于性犯罪类罪的范畴,但细分析起来则较难以界定,因为他既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强制侮辱妇女罪,还可能是“酒后失德”的不良作风问题。



在这里,之所以存在行为定性模糊或难以界分的情况,是因为观者站在现代文明社会的脊背之上,不经意间踏望了积蓄千年的社会发展进程,法律与社会伦理之间的纠葛历经人类理性的审阅,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界分明朗。但在古代社会,伦理是维系社会的主脉,“德主而刑辅”,礼纪主导社会之纲常,“出礼则入刑”,刑虽是社会的控制手段和方式,但是辅助礼纪而起作用,刑的发动权不是掌握在法律之中,而是控制在礼纪纲常之内,也就是说判断违法犯罪的标准不是表面的法律文本,而是背后的社会伦理。“仁义礼知信”是伦理所倡导的首要德行,但“淫”却因其晦暗恶深而为伦常所首弃,亦为封建刑法所严治。(注:为维护明教之威,“淫行”为封建刑法所排拒,多有可见。唐律中“十恶”规定,即有“内乱”之罪,处罚“奸晓功以上亲属及祖父妾等乱伦行为”,同时一般之通奸行为亦为法律所严惩。


八戒之“淫行”,触向了王权统治中心“玉帝”后宫的歌妃——嫦娥,显而易见是“违背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并侵犯了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应定罪无疑,且属重罪之列。



法律与宗教和伦常的分离,是现代以后的事情,但也并非是决然无膈或者全然毁弃。恰恰相反,法律保护的内容更加完善周详,对“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为严密,只是法律介入的界限分明,刑法止于“私域”之外,刑法尊重个体正当的性的自由支配权,只处罚违反自由意志的恶意行为。对性权利的保护也不再承载过多的伦常因素,而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项内容加以尊重,更多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的价值关怀。也就是说,现代刑法保护的是“成年个体的性的自由权利”。(注:我国学界通说和主流教材中都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范围仅及于妇女;但随着时代前进,社会结构的多样层进和文化样态的多元发展,权利保护的内容亦有多向需求,生活中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案例多有投诉,对性的权利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妇女,亦应扩展比较符合世界趋势和现实情况。



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中,分别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明确界分,各个罪名规各个罪名规定的行为方式、性质和情节不尽相同,但统而言之,保护的客体都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或者说是与性有关的自由权利。


那么在现代社会,虽然经过理性的除魅,剥离了纲纪伦常,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意志指向,八戒尽管可能规避道德的谴责,但或许仍然不能逃脱法律的惩治,因为时间荡涤了伦理的强力规制属性,而法律却补强了自身的规范属性。如果忽略行为的细微情节,从犯罪行为的类型化考虑,八戒无疑具有典型的“性侵犯”特质,(注:在现代社会,八戒的这点特质常被认为是可爱的象征,当下热播的各种“灿烂猪八戒”系列影视剧就印证了此点。但在犯罪学领域更注意研究人物刨除形象化后的性格特质,毕竟经书有云,八戒“贪图女色,醉酒戏嫦娥,在凡间强霸高家女子,经常被妖怪的美色所迷,难分敌我”,体现了某种性格特质的倾向性和持续性。)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上符合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关于“天生犯罪人”的指称,也就是说,根据刑事人类学派的观点,在犯罪学上这类行为人仅仅根据性格特质就具有可罚性。这种学说当然具有其自身固疾,但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这种研究方式,对行为人作一般性的分类,科学利用进行类型化研究,万法不拒偏流。



文章 作者

付玉明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学信息研究所所长,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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