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与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2年大儿子出生,其自幼患有孤独症(即自闭症),后被残联机构认定为智力残疾四级。2006年,小儿子出生。2014年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离婚后不久,马某母亲去世,家中无人照顾两个孩子,马某无奈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儿子,自此母子三人失去生活来源。 离婚初期,父亲杨某向两个孩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但自2015年11月起,杨某终止支付任何抚养费,母亲马某苦苦追讨却始终未果。 关于成年大儿子的抚养费 吴律师明确告知马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因此,可以向杨某主张支付抚养费直至大儿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吴律师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吴律师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目前,大儿子成年后仍然智力残疾,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而小儿子则尚未成年,因此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均不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至于马某已消费的信用卡金额,可予以扣除,扣除后杨某仍应支付抚养费总额31万余元。 关于杨某收入总额的认定 吴律师指出,公司收入证明显示的月工资金额并不能反映男方的全部收入状况,银行流水显示男方有年度奖金及分红收入,且除上述收入外,男方还有房屋租金收入,男方月平均收入总额超过2万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杨某支付2015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人民币313349元;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大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直至原告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小儿子抚养费3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请求支付抚养费法律援助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名受援人系已经成年的孤独症患者。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虽然这名孤独症患者已经成年,但因其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故仍然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的同时,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及情感方面的疏导,促进案件围绕争议焦点顺利展开,并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方案,从法律责任上晓之以理,从血缘亲情上动之以情,最终不仅使马某拿回了被拖欠5年的31万余元抚养费,还让两个儿子在今后有了每月7000元的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