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X通过QQ在各种水果、红酒、月饼等经销群内,添加店家为好友,以单位采购货物需店家支付回扣或者帮忙走账为由,通过发送虚假转账截图和收款短信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骗取多人钱款。具体:骗取被害人陈XX4,894元、宋XX540元、李XX4,620元、邓某1,320元、林XX540元、卢XX7,620元、陈XX4,820元、张XX3,650元、董X6,500元、王X23,660元、任某某1,410元、潘XX5,035元、杜X4,524元、朱XX8,560元、宋X23,619元、林X210,92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仅承认了骗取被害人陈XX、宋XX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宋XX、李XX、邓某、林XX、卢XX、陈XX、张XX、董X、王X、任某某、潘XX、杜X、朱XX、宋X2、林X2的陈述、相关QQ、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及短信,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李X能当庭认罪等为由建议对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X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