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薛晗点评以房屋买卖形式完成的房屋赠与案件
案件简介
由甲、由乙、由丙为亲姐弟关系。由甲为姐姐,由乙是妹妹,由丙为弟弟。三人的父母将一套房屋进行了赠与公证,将房屋赠与给了由乙。该房屋赠与给尤乙后,三人就到房管部门预要办理房屋过户,但是听说房屋买卖过户税费低于赠予,而且当时父亲也没有带身份证。故,母亲作为房屋的唯一登记人,就与由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完成了过户。父母先后去世,由甲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父亲签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由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作为由乙的委托代理人,本案中双方发生的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故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赠与,从法律上讲,赠与是经过公证的,同时该房屋一直有由乙居住,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同时赠与公证中也表明了父母对于房屋赠与给由乙的意思表示。故,赠与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亦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