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420**********

  • 执业机构: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平安XX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嘉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平安XX与曾XX、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2民初697号
原告:平安XX,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XX)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
负责人:罗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X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X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曾用名曾XX),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女,200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平安XX诉张有齐、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因张有齐已经死亡,原告申请追加张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被告曾XX与被告张X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梁XX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曾XX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4017.34元(计算至2016年9月7日,其中逾期本金78158.74元,逾期利息22712.13元,复利3146.47元);二、判令被告曾XX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三、判令被告曾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判令被告张X对被告曾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4月23日,原告和张有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有齐向贷款312000元用于经营,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89%,但发放贷款后,张有齐多次逾期,原告多次催告,但张有齐一直拒不还款,截至2016年9月7日,拖欠本金78158.74元、逾期利息22712.13元和复利3146.47元,根据合同约定,张有齐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被告曾XX和张有齐是合法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XX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个人贷款出账凭证;3.还款记录及欠款余额明细表;4.催收记录;5.结婚证,
两被告共同答辩,认可借款事实,被告张X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23日,原告和张有齐签订编号为〔平银(珠海)个信贷字(2013)第RL20130XXXX0817号〕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张有齐提供信用贷款312000元,贷款用途为经营,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89%;张有齐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原告向张有齐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张有齐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张有齐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结清利息;原告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同日,原告向张有齐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312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23日,张有齐自2013年5月23日开始还款,张有齐自2015年10月23日开始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清,截止2016年9月7日,张有齐尚欠贷款本金78158.74元、逾期利息22712.13元和复利3146.47元未还,
借款人张有齐(原公民身份号码)于2015年9月10日死亡,张有齐与被告曾XX于2001年结婚,被告张X是张有齐和被告曾XX的女儿,张有齐的父母已经先于张有齐死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璇子主张其与张有齐是父女关系,但声明放弃对张有齐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和张有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张有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有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有齐账户欠款信息及交易历史记录显示,截至2016年9月7日,张有齐尚欠本金78158.74元、逾期利息22712.13元和复利3146.47元未还,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张有齐应向原告偿还拖欠的本金78158.74元,支付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鉴于张有齐已经死亡,案涉借款产生于张有齐和被告曾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曾XX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张X作为张有齐的法定继承人,亦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XX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XX偿还本金78158.74元,并支付计至2016年9月7日止的逾期利息22712.13元和复利3146.47元;
二、被告曾XX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XX继续支付自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83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张X在继承张有齐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财产保全费1040.08元,共计3420.08元,由被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伯华
人民陪审员  周咏茵
人民陪审员  钟杏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玉珊
陈映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