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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标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嘉蔚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2日|分类:消费权益 |1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郑均标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39号 原告:郑均标,男,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谢伟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蔚,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政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帅,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均标诉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均标的委托代理人谢伟强、梁嘉蔚、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均标诉称:2008年11月29日,吴长英与原告签订了《“华夏中广城”二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将吴长英与被告有协议或安排的由被告开发的夏村旧村改造项目“华夏中广城”中的二区挖运平整土方工程由原告实际负责实施。该工程早已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余款为1469300元(人民币,下同)。吴长英与被告约定该工程款由被告代吴长英支付给原告,原告没有异议,被告予以确认。在夏村旧村改造项目“华夏中广城”中的二区另有一笔工程款经结算为72152元,被告亦予以确认。刘利民在中广海岸(九州港)、港都三期项目中,被告欠付刘利民工程款240000元,刘利民于2010年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同意且确认。上述工程款、债权合共1781452元,均经被告确认。 后被告没有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1月8日签订了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以华夏中广城二区某房和6栋某房两套房屋抵顶给被告应付工程款、债权1781452元。原、被告双方关于工程款、债权的权利义务了结。 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原告与刘利民之间的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在被告没有履行给付款项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以房屋抵顶应付工程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处分双方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但被告至目前仍未按合同的约定将珠海市前山夏南二街108号华夏中广城二区6栋某房、某房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珠海市前山夏南二街某号华夏中广城二区某栋某房、某房属原告所有;2、被告将珠海市市前山夏南二街108号华夏中广城二区某房、某房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0年1月5日证明;2、夏村华夏中广城土方欠款;3、2009年12月30日证明;4、2010年1月8日合同两份;5、2008年7月22日收据;6、回执;7、分包商工程量现场确认汇签表三份;8、工程款(劳务款)计量付款申请单两份;9、“华夏中广城”二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实际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上看是吴长英、刘利民等人欠原告工程款,所以原告应向吴长英、刘利民等人主张权益。二、被告对于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签署过此份合同。三、退一步讲即便公章是真实的,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合同中明确告知两套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取得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虽然本案为以物抵债并非商品房买卖,但其本质都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只不过对方房屋对价的支付方式不同,所以被告认为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签订时间为2010年1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的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将位于珠海市前山夏南二街108号华夏中广城二区6栋****房、6栋***房抵顶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依据上述两份合同主张确认诉争套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对上述两份合同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查,本案诉争房屋目前尚在建设中,房屋所属的在建工程所在宗地为香洲区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用地(S3地块),上述土地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4年4月3日,珠海市信正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和平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凯德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振德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富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珠海市特区报刊08版登“S3地块在建工程”联合拍卖公告,公告内容部分如下:受法院委托,拍卖人定于2014年4月18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梅华西路某号四楼拍卖厅公开拍卖:珠海市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用地(简称S3地块在建工程)上的5#、5.02亿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标的物简介:拍卖标的物“S3地块在建工程”为旧村改造项目,是华夏中广城二区的一部分,之前均由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夏村回迁房工程项目统一规划、报建、施工。其中5#、8#楼已封顶,6#楼已贴外墙瓷砖并完成部分安装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尚在建设中,房屋所属的在建工程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原告郑均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另案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异议,原告郑均标在本案中提出确认对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原告郑均标在本案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均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彭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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