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6250元及利息2763.03元;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逾期利息,具体标准为:按年利率24%,以借款本金106250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其所有的丰田牌轿车(担保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处置;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他签的,是在他朋友办公室签的,但钱他没收到。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98699.47元,并以借款本金98699.47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张某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40元,被告周某负担1100元。
曹兴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