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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骑自行车撞人致死,也是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覃任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569人看过

来源:华律网

在大家的印象中

只有开车、当司机,才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但让人不解的是,自行车不是机动车

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答案是

会!

就在本月18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骑人力二轮自行车,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分析


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类似案例

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并非个案:

?2005年浙江人彭某骑自行车将撞伤后逃逸,致伤者死亡,被追责。

?2012年福建人张某骑自行车致人死亡案件;

?2013年北京人马某骑自行车交通肇事案;

?2015年广州两女孩骑车肇事案等全国各地均由判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交通法规并非仅为机动车辆而设,其他交通工具的使用人和行人也均要遵守交通法规。

普法时间: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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