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肖锋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子托运行李丢失引网友热议 律师称可赔上万

发布者:吴肖锋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8人看过

  女子托运行李丢失引网友热议 律师称可赔上万

  10月28日,本报独家报道了宁波市民李小姐在从英国伦敦旅行回国途中,托运的行李箱内一个LV背包离奇失踪一事。

  “这几天联系我的人太多了,包括新浪微博请我认证为大V、浙江之声来联系我进行采访,还有不认识的一些网友私信我,给我打气,让我继续维权。不管最后结果如何,真的感谢你们的报道,让我艰辛的维权路有了更大动力。”昨天,李小姐特意向金报记者致谢。

  目前,李小姐终于接到了东航主动发来的新邮件,告诉她行李延误报失和内物遗失的两个案件编号,除此之外暂无新的反馈。

  报道反响

  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

  阅读量近5000万次

  10月28日见报当天的晚上,金报记者发现,“#女子7000元LV包托运中消失#”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榜,实时热搜数量为120261。截至昨天截稿,话题的阅读量为4858.8万次。同时,包括钱江晚报、宁波晚报、NBTV新闻中心等官方微信头条都转载了金报报道,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网易新闻、新快报等均进行原文转载。

  10月29日,马来西亚当地媒体《马来西亚星洲日报》也发布了金报报道。

  10月30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律师来了》栏目联系金报记者,希望提供李小姐的联系方式,对此事做后续报道。

  网友热议

  对航空业行李托运规则中

  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

  事情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最不缺的就是网友的热议。

  “7000元的LV包‘消失’,航空公司最高只赔偿300元?这应该不符合逻辑。如果航空公司不能为乘客提供保障,又不能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在航空公司发货?希望东航公司负责人及马航总部能给托运物主一个满意的回答。”不少网友在为李小姐的遭遇惋惜之余,还对目前航空业行李托运规则中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质疑。

  一些出国购物经验比较丰富的网友则分享起了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经验:“在某些治安不是太好的国家,买首饰、包、表这些奢侈品的时候,付完款视线也不要离开,因为很有可能在店里就会被顺走,或者一出店门就被盯上。所以切记不要用带着奢侈品logo的购物袋,最好是用普通的帆布袋来装,这样无论是自己随身携带,还是办理托运,都会安全很多。”

  还有一部分网友,则对托运中行李屡屡失窃这个顽疾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既然不是个例,就更应该有对应举措,而不是一味地让旅客提高警惕。”

  并非个例

  有旅客包、相机被盗

  损失好几万元

  在众多网友的热议中,金报记者发现,此类事情并非个例。

  有微信网友“kiko”写道:“我爸去俄罗斯旅游,放在行李箱里的美元和相机也不翼而飞了,根本没处找说法。”

  “生命激情”则说到了公司老总的遭遇:“老总从美国回来的行李中,LV包和单反相机及化妆品也被盗了,价值好几万元,也没地方赔。”

  不只是网友,李小姐的朋友詹女士告诉金报记者,2014年她同样搭乘马航,从巴厘岛飞往上海浦东,然而在到了浦东后,发现托运的行李没到,次日却被告知行李箱不见了。“我那个箱子是rimowa(德国知名行李箱品牌)的,里面放了海蓝之谜等一些免税店购买的护肤品,还有一些巴厘岛买的纪念品等。刚开始航空公司也是推诿责任,最终按照斤两称重,一共赔给我2000元左右。我的箱子购买时可花了六七千元啊!”詹女士吐槽说。

  他山之石

  杭州一女士有类似遭遇

  成功挽回万元损失

  在昨天的采访中,金报记者找到了一位杭州的徐女士,她的经历或许可以为在托运中丢失行李的旅客提供参考。

  今年初,徐女士的先生搭乘国际航班,从美国起飞,经香港转机,到杭州萧山机场降落。因行李较多,徐女士的先生同样选择了托运服务。而其中价值最高的,便是一款价值约17000元的LV包。

  “到了萧山机场拿行李才发现,外包装还在,发票也没丢,就是LV包没了。我们马上联系航空公司,结果他们让我们去找萧山机场的警察。”而从机场警察处得到的回复,让徐女士觉得情况更糟糕了。“警察说这都已经司空见惯了,经常有乘客来反映东西被偷,但他们也无能为力,还是得找航空公司。”徐女士又反复多次联系航空公司,“最后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赔偿5000元。”

  无奈之下,徐女士想到了走另一条路。“我们自己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没想到真的找到了适用的,一个叫《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条约。”徐女士告诉金报记者,由于她先生所搭乘的航班正好在条约规定的航线范围内,所以可以按照该条约规定的赔偿标准来获得赔偿。经过协商,该航空公司最后向徐女士支付了10000元左右的赔偿款。

  律师分析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

  李小姐最高可获赔10518.3元

  那么李小姐的情况是否也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呢?昨天,金报记者再次咨询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吴肖锋律师,他专门就该公约进行分析:

  在2005年2月,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的决定,从那时开始,国际航线是按照这个公约来执行赔偿标准的。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范围为“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李小姐将行李箱交由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托运,在马航掌管之下的期间内行李箱内LV包丢失,根据公约马航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赔偿标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为限(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年将《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行李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提高到1131特别提款权)。”

  经查询2017年10月31日的国际汇率,100特别提款权约等于930元人民币,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930×11.31=10518.3。所以,最终旅客根据该公约最高可获得10518.3元的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