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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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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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之道

发布者:吴肖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457人看过

  合同乃法律文书之首,在大量的经济活动当中,合同负责分清双方责任、安排交易程序,是促进交易和保障成功的基本工具,在西方已经绵延了数百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许多律师审查合同,大多数时候总是基于自己的习惯,也就是自己所熟知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律师对于《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的理解。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审查合同缺权威、系统的审查标准。

  但是,毫无疑问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业务技能,不管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可能都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现实律师执业过程中合同审查大都属于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不属于赚钱业务(我认为这种现状一定会改变的),因此一般律师不是很重视合同审查技能的研究,本文仅仅谈谈自己从实践和理论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希望可以得到同行们认可。

  一、“完美的合同”

  律师审查合同的业务技能水平参差不齐,首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合同是“完美的合同”,我们以哪些标准来评价合同的好坏。只有当我们真正明白什么是一份完美的合同,我们才有可能制作一份完美的合同。《思维的笔迹(上):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中指出衡量一份合同的质量好坏有如下三方面的标准:

  合法性,这一点相信每一位律师都深有体会,合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是一般当事人请律师审查合同的最基本诉求;

  商业性,合同其实就是交易的载体,合同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合同内容是否能够促进交易实现,也就是保证交易各方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专业性,合同应该体现出结构清晰、条款完备、用词规范、表述精确、排版美观大方等专业性特点。

  如果要将这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完美的合同应当是内在质量与表述质量均全面达到最高水准,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在质量要求:①符合合同法以及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②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不会产生歧义;③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④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⑤合同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⑥合同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⑧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外在质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二、律师价值体现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这些都可以参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不是我想说的内容。本文不想讨论合同合法性问题,这是律师最基本技能。本文更想探讨律师如何审查起草一份专家级合同,不仅没有法律漏洞,还很专业,商业性很强。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一般常见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

  其实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故意不告知,而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哪些信息。现实中情况是,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吴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没经验的律师,收到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律师自己还是对客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律师在初步了解合同之后,应当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做正式的审查修改。

  特别要提醒的是:要牢记客户聘请律师之终极目的是为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把生意做成,而不是请律师来让自己做不成生意的。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客户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帮助其把控风险,提出风险预防方案,最终目的是要为了促成双方之间的交易,最简单的道理只有交易成功客户有钱可赚。除了风险不可控的情形下交易失败,其他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失败客户是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但我们很多同行,尤其是年轻的律师,往往不能清楚地明白自己的使命,不会从全局来考虑问题,还以为客户请你来都是来提意见的,“这样做不行,那样做也不行”。 总而言之,律师应当将合同交易风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告诉客户,不要自作主张,替客户做决定,不合理阻碍交易达成。

  (二)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虽然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是这仅仅指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不代表双方市场地位的平等。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时,律师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另外,合同地位也会发生改变,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发包方(建设单位)处于绝对强势,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变化。在实际施工工程中,承包方可能会通过各种函件、联系单等改变发包方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我认为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畸高违约金的做法,对客户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同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应该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其实客户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律师的作用都不会被客户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律师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因为知道律师服务的价值,这也是客户愿意付费的时刻。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应该把自己的看家本领拿出来。

  在双方地位相当的情况下,律师最应当做的就是争取合同起草权。因为起草合同的一方往往更能够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在合同文稿之中,有时仅仅因为一字之差,合同所表达的意思可能天壤之别,即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起草合同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项条款。但对于合同审查的对方来说,即使认真逐字逐句审查合同,由于理解上的差异,也可能无法发现对己的不利之处。所以,应充分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尽量争取起草权。

  (三)懂法律也要懂业务

  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说的直白点,就是律师不懂客户的业务。对那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没有什么专业知识的领域,律师审查相关合同应该是很简单的,但如果审查的是日常生活无法接触领域内的合同,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让律师审查一个普通员工劳动合同,应该都没有难度。但如果审查的是上市公司并购协议,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原因就在于律师可能对“并购协议”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很多细节可能没办法注意,比如并购方式选择、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等等。

  律师对某行业的熟悉程度,是衡量其在这个行业执业水平高低的标准。我记得高云在《思维笔记》中有这样一句:一个好律师往往首先是某行业的熟练技工。一个专业律师通常是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私募基金业务,就应该熟悉私募基金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比如涉及财务税收业务,也应该是半个财税专家。我记得在律师执业培训时有位老师这么说:律师专业与否,就看律师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律师说的,专业人员能够理解;专业人员说的,律师也能听得懂。

  但是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也不可能要求做全能型的律师,更何况律师业正在朝着专业化、精细化放心发展。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一个劳动业务律师去审查一份海商业务合同。同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的,总是存在我们不熟悉的事务。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态度就很重要,律师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而就只审查一下法律条款应付了事。不客气的说,这种只会审查“法律条款”的毛病,在很多同行身上都有。这样的合同审查方法,既是对客户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因为你根本把握不住关键风险点,当然不能达到为客户防范风险之目的,另外你自己还只是熟悉你原来就熟悉的法律条文,这样你自己也必然难以获得提升。

  那么律师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事项呢?我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百度一下做个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把这个领域内的规定了解清楚。这个方法是看一位律师博客发现的,一直觉得挺有效的。因为法规的表述是最为规范、最为准确的,读法规对一个业务领域的宏观了解,绝对比你去问一般同行来的强。我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我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下面举个小例子: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审查合同,虽然耗时比较多,客户也基本不大知道律师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证审查合同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以后有机会再讨论。

  (四)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客户提交给律师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毫无疑问对方一定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合同内容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合同中可能还有很多陷阱,可能令你防不胜防。当面对这样的情况,审查合同律师就必须要展现出高标准专业水平。如果经验不足的律师,可能仅仅只会在现有合同条款上看看这条合法与否,或者仅仅改变下文字表达方式,甚至只是改几个错别字。如果我们不能整体把握合同,不能够掌握宏观大局,其实这样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没有什么作用的。我认为律师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不要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把双方主要权责做一个列表对比,去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

  (五)要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律师必须记住一点: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客户或许并不太关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有当双方发生纠纷了,客户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正是因为这样,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等于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律师都要有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没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审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六)注意与客户沟通,减少执业风险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核、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客户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改过的,就一切没有什么问题。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律师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户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最好是是有一个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简明扼要地梳理整个审查要点。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三、结束语

  作为一名律师,要为客户的利益着想,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为实现客户的交易目的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握住合同的度,需求的度,追求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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