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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股权纠纷 |493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问题适用民诉法的规定,经权利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股东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侵害方: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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