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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227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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