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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1日|分类:股权纠纷 |600人看过

裁判要旨

 

经公司债权人申请,被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性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上包括本金和利息。

 

案情简介

 

2014120日,因被执行人A公司未履行中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其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中院作出执追字第1号执行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责任。甲公司对该追加裁定不服;

 

20147月,中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甲公司提起执行复议;

 

20151月,高院裁定,驳回执行复议。20153月,赵某提出执行异议;中院驳回赵某执行异议。赵某提起执行复议;甘肃高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审。中院作出执异14号执行裁定,赵某所提异议成立,甲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复议。高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诉。

 

2017629日,最高院作出最高法执监78号执行裁定,驳回其申诉。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因出资不实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关于出资不实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及利息。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参照该规定精神,甲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律师解析


一、本案中,最高院裁判只适用执行规定。但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121日施行,在出资不实责任情形下,执行程序中可追加的被执行人范围包括股东、出资人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关于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债权人有救济程序选择权,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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