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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拒绝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查阅公司账簿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股权纠纷 |498人看过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时,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或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均属于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但公司负有对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151229日,A公司成立。股东赵某为公司股东之一,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后与公司产生劳务纠纷。 

 

2017年,赵某向证监会反映了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 

 

201843日,赵某向A公司寄出《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书》,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 

 

2018417日,A公司向赵某作出《回函》,同意其查阅会计报告,但以股东赵某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而A公司则出具了赵某向公司合作伙伴提供了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的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抗辩称赵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一审法院以A公司举证不足未予支持其抗辩理由,支持了股东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赵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赵某以充分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为由向A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公司以赵某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赵某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第一,鉴于A公司没有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对股东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作出准许或禁止的规定,全体股东之间也未对此另有约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A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或准许股东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相同经营范围的业务,并无不当。第二,A公司主张赵某曾在个人公众号发布行动计划,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以及微信等均只有截图,在赵某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从赵某一审提交的证监局两份回复函来看,赵某向证监局的反映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完全失实,更不能以此证明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进一步恶意举报A公司。第四,从双方二审陈述本案争议产生的背景来看,赵某是因劳动争议纠纷,为尽早拿回投资收益,赵某为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财务信息并非属于不正当目的。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A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不成立。至于赵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应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问题,一审对此已作论述,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解析 

 

一、股东向他人提供公司财务信息的,只有当该信息来自公司账簿、且损害公司利益的,才能认定其有不正当目的。若该信息来自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供的会计报告,或者虽来自公司账簿但第三人得知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均不能认为该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利益。 

 

二、在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时,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若证明不能即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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