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过程,实质是法律知识与其他门类专业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归结起来,合同的审查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形式审查
合同文本在形式上一般包括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等合同基本信息)、正文(条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各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三部分。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上三个基本部分,着重研判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处。
合同在形式上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名称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致;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等。
形式审查还要关注合同对方是否附有营业执照、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审查其他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此步骤主要是针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审查最关键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利益;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例,审查标准应当包括:
1.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要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工程所在地。
3.具体工程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工程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注明。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何种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及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要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当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方式、劳务提供方式、验收结算方式应当具体详实。
7.违约责任。合同文本应当明确罚款、赔偿金、滞纳金金额以及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合同起止的具体期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果双方对合同文本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在签署过程中,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合同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存在陷阱。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法律依据
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基本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合同沟通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合同各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合同参照要求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本合同与合同范本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熟悉与掌握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规定也成为合同审查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