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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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休学损失是否属于侵权人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

作者:唐大飞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依法审判 

陆某玲与江某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3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7时55分许,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玲)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被告江某锋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陆某玲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江某锋、朱某负同等责任,陆某玲无责任。

 

江某锋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安邦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两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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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陆某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

1.陆某玲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建议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75日),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2.陆某玲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取内固定物所需护理以1人1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5日为宜。陆某玲因交通事故休学一年。

 

陆某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308.67元(其中休学一年损失150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陆某玲主张的休学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问题。陆某玲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陆某玲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项损失并非陆某玲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原告陆某玲主张1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故作出(2019)苏0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某玲各项损失共计59487.98元、返还被告江某锋垫付款项2365.18元。

 

【其他案例】

 

关联案例| 《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2日第03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诉赵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7岁的张某系海安县平桥村村民,在海陵中学初三就读。2014年10月25日18时,张某骑自行车途经一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事故致使张某肝脏损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等花费医疗费26946元。事发后,张某未能返校学习,休学一年。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涉案轿车在南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治疗结束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误学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误学损失,张某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出院医嘱已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和劳累,避免剧烈活动等。张某治疗及休学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张某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赔偿标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应当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由于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476元,故应支持张某一年的误学损失23476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14193.3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2877元,合计57070.36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校中学生休学期间的误学损失应否赔偿及其赔偿标准的确定。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晓威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误学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获得赔偿。首先,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会严重影响学习,跟不上学校的教育学习计划,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也不公平。

 

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选择到城市就学,他们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对他们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发生的相关损失,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本案中,张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学生,故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了休学一年的费用。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法律一讲堂

 


唐大飞律师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主任;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和第壹任主任;原广西灵川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8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