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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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要怎么办

作者:宋丽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1次举报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要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问题处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做了如下规定:

  (1)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

  (2)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说明了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已付购房款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上文中统称的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该条款是不能适用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损失的计算标准,那么,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损失的130%进行计算?换言之,损失的1.3倍作为请求依据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再明确一些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否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笔者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属于普通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属于特别司法解释,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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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工作细致认真,逻辑性强,为人诚信,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