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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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作者:马继成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2次举报

        1、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马继成,男,大学本科学历,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吉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通化仲裁委仲裁员,通化市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通化
  • 执业单位: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5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