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合同解除;
(二)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企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辞职;
3、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辞退;
4、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辞退;
5、经济性裁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主体灭失;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2)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6条;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46条、26条。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46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分列为: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1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分列为:【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经济性裁员】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经济性裁员】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
4、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 44条、 46条;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 44条、 4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主体灭失】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主体灭失】
三、适用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列为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而用人单位单方面强行解除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尚未给说法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作伤残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权益特别保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为单位贡献青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尚未发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但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强行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找理由解雇】
【备注】《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合同法》第40条:【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是有联系的: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3、特殊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