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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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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财产怎么处理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49人看过

      咨询:我咨询一下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17年了孩子已经14岁了 双方没有领证现在男方提出不过了 女方没有自己生存能力  现在应该怎么办


      解答:如想婚姻关系得到法律支持,应补办结婚登记;如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对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在一起17年,就是从1998年左右在一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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