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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宇律师
执业资质:1110119**********
执业机构: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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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426人看过
咨询:同居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解答:您好,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由于同居关系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的要求,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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