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老人写了一份“关于我的亲笔证明书”内容如下:我与妻子买下*路*号60平米.现有子女三人甲乙丙.关于乙房子父母已经给他过了,乙不享受住房面积.今后住房面积给甲丙享受如下:甲使用东边一间,丙使用西边一间,卫生厨房两人共同共用.请问这是遗嘱吗?乙是否有继承权. 说明这套房87年国家动迁父一套00年变产权.乙一套 使用权房98年单位收回.证明书是父亲在03年亲笔书写,父母签字盖章,请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解答:您好,依据相关法律,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为本案有遗嘱,所以是按照遗嘱继承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