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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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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生前债务,另一方应当偿还吗?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95人看过

    咨询问题:2006年,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还清;到了2015年,李某一直没还款,后又因病去世,没留下任何遗产,于是信用社对李某妻子提出诉讼,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妻子偿还丈夫的所欠款,请问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妻子必须要替丈夫偿还这笔钱吗?

 

    律师解答:您好,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所以,如果您丈夫借款2万能够被证明是个人债务,您就无需还款。相反,如果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您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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