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2004年,我和王女士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2011年,我们俩以儿子的名义,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最近,我们夫妇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她抚养,夫妻名下的房子也归她,但她要向我支付一定的现金。然而,对于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我们俩争议比较大。她认为房子既然是在儿子名下,就应该归儿子所有。但我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俩各占一半,因此要求分割儿子名下的房子。请问,我有权得到房子一半的财产权吗?
律师解答:您好,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既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就应该将此归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其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红,夫妻双方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因此,你与王女士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你无权要求分割儿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