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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04人看过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

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

    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6、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7、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8、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9、约定不明或无查实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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