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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272人看过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符合法定情形,一方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并不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过错,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在以法定的四种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包括: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且这些法定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

    2、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导致的离婚

我国的婚姻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若不具备条件,而仅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3、请求方无过错

请求方无过错是指请求赔偿的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以上法定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因过错方重婚、同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

→ 比如,你的另一半跟别人重婚、同居,还拿你们的共同财产去跟别人生活 。

特别提醒:你为了获得他/她重婚或同居的证据,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物质损害。 因为没有过错,就不会有这项花费。

   (2)家庭暴力、虐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

这种情形下的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等;

   (3)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物质损害。如扶养费、过错方应支付的家庭生活费等。

(4)未经配偶方同意,一方故意将夫妻间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比如房子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故意将房子转移到朋友名下,那么造成对妻子的财产损害就得丈夫赔给妻子了。

    2、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以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的人格尊严因过错方的行为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范围包括:

(1)由于夫妻一方重婚或同居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

(2)由于夫妻一方家庭暴力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

(3)由于夫妻一方虐待,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以及对其心理上造成后遗症的。

    因上述侵害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而产生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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