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因感情不和在3年前协议离婚, 当时女方口头答应每月按时给孩子抚养费, 到现在只给了三千多元, 女方现在又再婚了, 每次都说给, 一直没给, 女方现在在北京生活, 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您好,若是协议离婚,建议以子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到18周岁时止。以下是抚养费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
2、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