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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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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3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AAA与被告BBB原系夫妻,于2003930日登记结婚,于201176日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隐瞒原告在2005916日与北京WTH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51519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房窑路南侧Z号商业楼1ZZZ号房屋。离婚时,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也隐瞒了该套房屋。2014815日,原告在房管部门查询得知上述事实,诉至法院,基于对方隐藏财产的事实,请求多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BBB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房窑路南侧Z号商业楼1ZZZ号房屋归被告BBB所有,被告BB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AA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七十万元。

律师讲法

  本案涉及的是对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如何解决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本案原告就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诉争房屋的,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多分的。法院最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判决原告多分财产。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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