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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没离身遭异地盗刷,向银行讨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前娅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502人看过

银行卡好端端地在自己钱包里,手机上却收到被异地取款、转账6万余元的短信。碰到这件怪事的武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除利息之外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4年11月的一天早晨,武先生打开手机,看到8条短信提示,仔细一读吓出一身汗:当天凌晨,他的银行卡被异地取款、转账共计66440元,同时还被扣去手续费119.24元,而银行卡并未丢失。武先生当即报警,并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柜面取出了卡内剩余的90.44元。

  银行辩称,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根据开户申请书所附章程约定,使用密码办理业务的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同时银行表示,即便涉案交易是他人所为,此人也必须在同时知晓武先生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而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是客户的应尽义务,客户应承担由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后果。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赔偿66559.24元。银行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银行向案外人支付存款的行为合规吗?

  答:本案中,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由武先生本人或授意他人所为。在此情况下,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而向他人支付存款并扣除手续费,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问:武先生对于存款资金损失是否有过错?

  答:现实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未通过持卡人即获取银行卡密码的事情屡有发生,因而不能因他人掌握银行卡密码即推定客户存有过错。同时,银行目前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武先生过错所致。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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