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某在孙某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某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孙某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律师意见
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某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某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向王某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