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
1、弹劾式诉讼模式
2、纠问式诉讼模式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三)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进一步加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
⒉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
⒊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⒌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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