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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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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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延迟发放贷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发布者:孟庆恩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619人看过

问题: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银行办事程序出了问题,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放款导致我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尾款,卖方让我支付违约金,我构成违约吗?

很遗憾,这种情况下,你是构成违约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买房人因此而感到很不公平:我没有及时将房款支付给卖方人,是由于贷款银行延迟发放贷款,贷款手续都已经办理好了,贷款审批也已经通过了,凭什么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买房人一般都会以银行放款时间不受自己控制,自己已按约将他项权证交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银行放款迟延不是自己的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也会以此为由驳回卖房人要求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银行则以“合同相对性”,即银行与卖房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银行与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放款时间及一些贷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那么,买房人为什么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第一,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不管买房人有什么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的尾款,就构成了违约,但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买房人违约的,可以免除买房人的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买房人因银行延迟发放贷款而导致自己延迟支付房款的,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房人和卖房人,银行和卖房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卖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所谓的银行直接向卖房人放款,只是买房人支付房款的一种方式,这并不改变买房人向卖房人支付房款这一基本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银行不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或者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国家调控房产市场及信贷不断紧缩的大环境下,容易出现银行贷款的迟延发放或者申请不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买卖双方容易发生纠纷。故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明确信贷风险如何承担,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那么,买房人该如何防范信贷风险呢?

孟庆恩律师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要约定房款尾款的支付时间,或者约定房屋尾款的支付时间以银行贷款发放的时间为准。

人物素描:孟庆恩,律师,长于房地产、劳动纠纷,欢迎垂询,电话:1870197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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