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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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陈xx、郝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者:张晓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526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第一被告雇主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认真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法庭核实的事实,本案不存在雇主责任,陈xx无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告在法庭上多次陈述,其右脚受伤是她与第二被告xx玩笑打闹中所致,而不是因从事雇佣活动导致;同样第二被告xx也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事实虽对原告不利,但原告多次自认,足见其客观性。第二被告xx所称地滑,原告自己摔倒云云,都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如若那样,她完全可以出庭对质,真相就会大白,但是她回避了,说明她没有勇气面对法庭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二款明确阐释了“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所谓的雇主责任,通俗地讲是指:你在为我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那么我应当为你负责。而本案中,两个雇员是因违反了本职工作要求嬉笑打闹才导致一人受伤,雇主显然无责任。仅仅因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而不问受伤原因就要求雇主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荒谬的,等于说“你上班干别的,受了伤要雇主负责”,这不符合立法本意。无论雇主责任还是工伤责任,其立法价值取向都是一致的,一律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责任才能成立。原告和第二被告都是成年人,不同于学校、幼儿园的孩子,学校本身对他们监护义务。因此,原告和第二被告应该客观地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不能看第一被告是雇主就生拉硬拽,抓大头。这既严重损害雇主利益的,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赔偿费用

说明:对本费用的质疑,不代表认同雇主责任存在。

1、主张的交通费无证据支持;

2、误工费应按原告自认的1600元/月计算;

3、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失费是按过错承担的,雇主在本案无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费用;

4、本案鉴定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本案原告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

 张晓玲律师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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