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犯罪及衍生出的关联犯罪日益增加,该类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网络安全管理,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联席会议,在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以“买卖两卡”、“跑分”、“刷单”“走账”为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然而关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不同办案部门、不同区域呈现差异化,尤其在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之,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之,甚至还有将其与作为上游犯罪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来定性处理的。然而,一旦入罪,相信犯罪嫌疑人更希望自己涉嫌的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较其他罪名,此罪最轻,取保、判缓刑概率更大。那么,如何正确定性、能否区分为从犯显得尤为重要,不仅直接决定着刑期长短,刑罚严重程度还与能否取保、判缓刑还是实行息息相关。
结合我律师团队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经验及司法实践,在此就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辩护路径与各位分享,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你带来帮助,带来启迪。
一、行为介入时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活动实施之后,完成之前,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没有该帮助行为,上游犯罪无法既遂,实际上该罪是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正犯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对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掩饰隐瞒等行为,即便没有该帮助行为,上游犯罪仍然既遂。
现实中,存在很多为上游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网络支付接口等用于支付结算的工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仅向他人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网络支付接口等用于支付结算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帮助后还实施了“转账,套现、取款”等行为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为上游犯罪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介入时间可以在上游犯罪实施前的预备阶段,可以在上游犯罪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在上游犯罪实施结束后(事前明知、有共谋)。
二、主观明知的程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系信息网络犯罪或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该种明知系概括性的知道,具体实施何种信息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上游犯罪为何种犯罪并且提供帮助的,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主观上明知所掩饰、隐瞒的财物系上游犯罪所得,具体上游犯罪系何种犯罪也在所不问,即使知道上游犯罪系具体何种犯罪,因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只要事前没有共谋也不能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
三、刑罚处罚力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作为上游犯罪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处罚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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