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妤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法金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法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并一次性还清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法案诉讼。
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魏X尚欠原告陈X借款法金8万元,并自2018年5月22日借款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魏X同意于法院保全的账户解冻之日,先行偿还原告陈X1万元,并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后)及保全费870元,共计1780元。原告表示同意。
二、被告魏X对剩余的7万元借款法金,同意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陈X4万元,剩余3万元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原告表示同意,并放弃法案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魏X如未按上述任一期约定期限还款,原告陈X有权就法案8万元法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魏X表示同意。
四、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魏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