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的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对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及登记备案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和Z字签证。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属于非法就业,不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已经取得了就业证,可在中国境内就业。那么仅凭这一点,张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能成立吗?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