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当什么时间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企业依法应当在员工入职后的1个月内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出现员工在入职1个月内发生工伤事故,则企业及时进行缴纳则视为正常缴纳社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员工遭遇工伤了,企业还能补缴吗?
法律规定是可以的。补缴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从上述的条款可以看出,员工入职1个月后,就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期限,企业是不能再通过增员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只能通过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工伤发生之后,企业是可以通过补缴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但是此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仍然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社保机构会拒绝企业补缴工伤保险的情况,建议企业先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能否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