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厦门市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厦门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33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069元,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标准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厦门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1331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8069元/年进行计算。
注:厦门人身损害(比如交通事故),现在不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即如果伤残10级的话,伤残赔偿金就是61331元/年乘以20年乘以系数10%。
厦门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1、医疗费。以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的标准,100元/天×住院天数。
3、误工费。如果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收入证明的工资乘以误工时间。如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可以按照相近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按厦门职工社平工资计算,厦门误工费一般情况一天260元左右。
4、护理费。护理费一天一人是200元,乘以护理天数。
5、交通费。有发票提供发票。没有发票的话,一般是住院天数乘以10元每天。
6、营养费。一般是医疗费的10%-20%。
7、伤残赔偿金。如果伤残10级的话,61331元/年乘以20年乘以系数10%。如果9级的话,61331元/年乘以20年乘以系数20%。以此类推。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级大概5000元左右。9级大概10000元左右。
9、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抚养费38069元/年乘以到18周岁的年数,除以抚养人数(一般是夫妻2个人)。
10、鉴定费。包括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2600元左右。
11、医疗辅助器具。如腰部受伤,需要固定医疗辅助器具的,以实际发票为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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