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珍粦|时间:2017年08月29日|9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违约金约定日千分之五是否过高,二审调整为日千分之2.5,得到最高院的支持。
二审判决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是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中,高速集团逾期付款的款项为全部补偿金额的40%即3167.21188万元,约定违约金为全部补偿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二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5‰酌减为日2.5‰,属法官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并无不当。高速集团主张应以实际迟延付款金额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浮30%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福万家公司主张应按照协议约定认定违约金,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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