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母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下班骑摩托车到项目部生活区去吃午饭途中,与辆小车相撞致其丈夫死亡。交警判定双方主次责任。通过律师诉讼对方赔偿了46万元。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其事故也属于工伤事故。通过了仲裁,用人单位不服诉讼到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法院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赔偿45万元。并将用人单位在保险公司买的“建筑安装团体意外险”保单一份,保额20万元,由我的当事人母X去索赔。母委托本律师代理,谁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拒绝出具拒赔通知书。无赖只好向成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5万元,未能达成协议开庭审理。争议的焦点:一、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46万元。、工伤事故已赔偿了45万元。两项共计赔偿了91万元。现在请求赔偿20万元。根据民法原理不能重复赔偿。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在指定生活区域才能获得赔偿,而本案不在约定的范围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代理人依据《保险法》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是不能重复赔偿,其原理是损失弥补原则,不能获利,但是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是可以重复赔偿。二、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约定的区域应该包括从施工工地现场及去指定的生活区的路途中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而这就产生了两种解释,保险公司认为不包括路途中的意外故。我们就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产生了两种解释的,应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不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应按我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的意思。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母X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母X20万元。最终由车方\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共计赔偿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