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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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包括出资本金和利息

发布者:王春海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5人看过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包括出资本金和利息吗?

01

审判主旨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参照该规定精神,出资不实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02

争议焦点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的责任是否包括出资的利息?

03

审判意见

       关于出资不实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及利息。

       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参照该规定精神,信托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亦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注:判决确定的利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利率)。

04

案件索引

《黄大银、四川亿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执监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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