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委托代理人吕秋莹,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原被告于2011年10月认识,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孩。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感情较差,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月收入2000元,被告月收入1500元左右。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夫妻共同财产经查分别为:一、牌号为鲁A×××××轿车一辆,现价值60000元;二、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影视柜一个、衣橱一个、鞋柜一个。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尚不满三周岁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及原告自身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意愿,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一、牌号为鲁A×××××轿车一辆,双方认同现价值60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30000元贴付款给原告;二、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洗衣机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影视柜一个、衣橱一个、鞋柜一个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叶某抚养,被告王某自2013年12月份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王某每周探望婚生女一次,原告叶某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影视柜一个、衣橱一个、鞋柜一个归被告所有;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某车辆价差贴付款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