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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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案

作者:吕秋莹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次举报

   原告曹某,男。原告郑某,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秋莹,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住济南市。

两原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系拜把兄弟。被告杨某因干工程需资金周转,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1日向两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到今借到曹某郑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杨某2013年10月31日,还款日期2013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曹某郑某提交的被告杨某出具的借据原件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被告从两原告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诉讼中被告杨某辩称涉案借款系由原告曹某实际向其支付,并非原告郑某,且已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余元,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借据中载明的两债权人曹某郑某均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双方就涉案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原告曹某郑某要求被告杨某偿付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间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在10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判决如下: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在1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吕秋莹律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