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与被告郭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律师为原告尹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损,共计3927.86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尹某车损、救援费,共计13209元。
吕秋莹律师
发布者:吕秋莹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与被告郭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律师为原告尹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损,共计3927.86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尹某车损、救援费,共计13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