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代理词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471次举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接受廖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廖某的同意,指派马占锦律师,担任廖某在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不认可公诉机关对廖某的指控定性。我们综合地认为,廖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事实理由简呈如下。

一、鸿福会所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涉案主体。综观全案,不存在鸿福会所拖欠其员工工资的行为,廖某也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我们认为,办理本案的人社部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没有能够正确把握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意旨,犯了形而上的逻辑错误。即没有正确区分何为用人单位,何为劳动者,从而将包工头带领的民工等同于与鸿福会所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本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工头作为被害人,将发包单位认定为用人单位。人社部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这种做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肆意出入人罪,是极其错误的。

现有证据已充分表明,鸿福会所工商登记于20121228,自此成为《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如果有证据证实鸿福会所拖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不存在争议的。而事实上,鸿福会所并不拖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人工资。

现在,我们见到的是移花接木的法律错位配对。即将鸿福会所成立前装修期间的包工头的个人承包行为等同于鸿福会所的劳动用工行为,忽略民事上的承包合同关系,将包工头等同于普通的装修工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这群工人与鸿福会所的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在证据已充分表明承包关系的情形下,扩大劳动者一词的外延,这是极其不严肃的,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

辩护人承认,施工队中提供辛勤劳动的民工,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个劳动者是相对于直接管理他们、并为他们发放劳动报酬的包工头来说的。这些劳动者与鸿福会所之间不存在书面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毕竟,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劳动用工的管理是由包工头来进行的。

包工头与鸿福会所间的承包关系受民法调整。包工头在承包中是否赚到钱,是否给其工人即劳动者发放工资,对劳动者如何管理,是包工头与劳动者间的关系,该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严重的受刑法调整。

那么,将关系定位错误,滥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款,将责任硬性加在鸿福会所身上,是谁的错的呢?劳动部门是始作佣者。我们必须承认,劳动部门已经煮了这锅夹生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它端上来了,我们得仔细看看,我们吃得还是吃不得?刑事诉讼案件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我们恳请合议庭予以留意。

反过来说,如果认定鸿福会所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那么,请问鸿福会所与这些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吗?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谁说了算?谁在对这些劳动者实施管理?这些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哪里?指控犯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我们不想说确实,也不想说充分,我们只想说——有没有!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布的十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已充分地为我们诠释了追究包工头责任的理念!作为西藏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恳请合议庭审慎考虑。

二、将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是不合适的。

20131223日邵某的笔录记载,鸿福会所的投资人并不包括廖某,廖某只是暂时代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该供述与廖某20131218日说的邵某因身份证没有办理下来,自己未出资只是暂时担任法人的供述相一致,与2012215日邵某出具的关于廖某是名义上的法人相一致,与邵某于2012326日委托廖某签订租赁协议的授权相一致,与20138月胡勇、邵某、袁茂等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协议相一致。

结合其它同案供述,能够充分证明廖某只是鸿福会所的名义法人。作为邵某的恋人,廖某在离异后的急性心理创伤期,遇到邵某是幸运的,在邵某这里,廖某从某种程度上找到了精神上的安慰。但遇到邵某也是不幸的,因为邵某承诺过要给廖某发放12万左右的年薪,事实表明,这个承诺成为了不可实现的哥德巴赫猜想。在廖某离开鸿福会所的那天,经合伙人袁茂和胡勇同意,其从服务员手里拿到了象征意义的报酬,这报酬少得可怜,不到五千元。作为鸿福会所的真正意义上劳动者——廖某,其一年多的报酬不到五千元,但是,这个劳动者却被公诉机关当成被告人予以起诉。

不仅这样,廖某,一个普通的女人,其投入在邵某身上的情感,辩护人不加评论。但其看着邵某经营困难时,还为其四处举借了一百余万,试图帮助邵某度过难关,遗憾的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一百余万对于陷入困境的鸿福会所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对经营管理丝毫没有决策权的廖某,被贯以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称号,凡有合同签字,通常被傀儡般地唤来盖个章、签个字,而不签又不行,这一点,看看侦查机关制作的民工工资确认表,也就十分清楚。也因为这些签字,廖某已经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六个月的时光。

所以,辩护人不得不说,廖某,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这个没有投资、没有经营管理权,只有对邵某的爱,只有对新生活充满期待的善良的普通女人,今天却被错误地当成被告,在这里接受法律的审判。其心可鉴,其情可怜!

三、即使鸿福会所存在拒不支付劳动劳动报酬的行为,廖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鸿福会所成立于20121228日,依法开始享有劳动用工资格,成为用人单位。据对廖某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拖欠的工资产生于20121201212月装修期间,而成立前的个人雇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用工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用工行为均与廖某无关。廖某只在鸿福会所成立后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邵某的要求在部分账单或协议上签字。当然地,廖某不应为担任名义上的法宝代表人之前个人雇工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鸿福会所欠材料款、承包费等债务,邵某要去延安借钱。作为恋人,廖某陪同前往,也无隐瞒身实身份的事实,可是,她的陪伴行为却被认定为逃匿,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审判长、审判员,廖某做为一为情所累的女人,因为喜欢上邵某,傻傻的甘做法定代表人,并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按揭了汽车,以便鸿福会所在债台高筑中可以抵押,又傻傻的举借一百余万给了邵某,直到昨天,辩护人会见时,其还不知道劳动部门出具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庭审也证明,指令书送达的当天也是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日子,这种行政前置程序的错位也是于法不容的。

中国有句古谚,官家一滴墨,百姓千行泪。在大力提倡群众路线、在倾力惠及民生的大时代背景下,辩护人希望法庭做出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公正判决。辩护人认为,对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错误,是社会进步发展需要作出的代价。我们不怕犯错,我们害怕的是将错就错!我们坚信,廖某是无辜的,我们希望,无罪释放廖某!

                                              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

                                                   马占锦律师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8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415分 (优于99.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2篇 (优于97.53%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6325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