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签了收购协议、交了四千万“诚意金”,最终交易没做成,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很多企业家在重大交易中都会遇到这个困惑——明明交易没成,我付的钱凭什么不退?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买方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四千万及利息,结果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一、 一纸协议引发的四千万之争
某市政府为推进当地一家煤业公司的资产处置,与上级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市政府指定一家本地能源企业收购该煤业公司旗下的煤矿及铁路专用线资产,指定企业需先支付四千万元作为定金。协议同时写明,如果指定企业最终未能收购成功,且出让方也未与第三方达成交易,这笔定金就不再退还。
协议签订后,这家能源企业分期交纳了四千万。然而后续进展并不顺利。出让方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出具了评估报告,制定了资产转让实施方案,并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出让。挂牌公告明确了转让底价、受让方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还要求受让方对煤业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挂牌当日,这家能源企业没有进场摘牌。过了将近两周,该企业总经理向出让方发了一份《担保方案》,提出用煤业公司的采矿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这与挂牌公告要求的担保主体和方式明显不同。又过了几个月,当地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称,未能摘牌的原因是受银行政策影响资金没到位,并承诺尽快将保证金存入账户,同时建议出让方再次挂牌。
出让方随后又两次公开挂牌,挂牌期内均无人进场摘牌,资产最终未能交易成功,煤矿后来被关闭。这家能源企业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四千万定金及利息。
二、 争议焦点——这笔钱到底是“意向金”还是“定金”
能源企业的核心逻辑是:我早就退出了原资产收购的谈判,双方未就新的交易达成一致,交易失败不可归责于我,四千万应当退还。
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法院并没有采纳。本案的第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份《转让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四千万又是什么性质的钱?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市政府为订立关于煤业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的正式协议,与上级集团公司先期订立的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涉案的四千万是为担保双方将来能够签订正式收购协议而设立的,属于订约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本案协议的最终目的不是直接完成资产转让,而是确保双方将来按照约定程序推进正式交易,因此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既然是订约定金,适用的就是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出让方的原因,定金就不退。
三、 交易为何失败——买方自身原因才是关键
本案的第二个核心争议是:交易失败到底是谁的责任?
法院通过梳理整个交易过程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挂牌公告和承诺函已经明确,受让方需要对煤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源企业在挂牌当日没有进场摘牌,也从未对债务担保的主体和方式提出过异议。直到挂牌近两周后,才发出《担保方案》,提出用煤业公司的采矿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这与挂牌公告要求的担保主体和方式明显不一致。而几个月后的函件中,该企业又表达了继续交易的意向,承诺尽快将保证金存入账户。
法院据此认定,能源企业在是否对煤业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反复,最终影响了其进场交易的意愿,导致未能正式签约。收购未能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买方自身,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这个认定揭示了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交易方以为只要最终没有签约,定金就该退。但法律关注的不是“结果”,而是“原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到底在谁身上。如果是因为买方自己的犹豫、条件反复或者资金不到位导致交易搁浅,定金罚则就会生效。
四、 实务中如何避免四千万打水漂
结合本案的裁判规则,笔者给参与重大交易的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务必搞清楚款项的法律性质。定金具有担保功能,适用“给付方违约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的罚则,法律后果远比普通的意向金或预付款严重。签协议时,如果对方要求支付大额款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这笔钱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或“保证金”,两者在违约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二,预约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多企业认为签了认购书、意向书就不算正式合同,可以随意反悔。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赋予了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的《转让协议》就是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涉及担保、付款条件等核心条款时,不要轻易改变立场。本案买方败诉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债务担保的主体和方式上意见反复。如果你对挂牌公告或出让方提出的条件有异议,应当在挂牌或磋商阶段及时、书面地提出,而不是先沉默观望、事后再提不同方案,这种行为在法院看来就是缺乏诚意、影响交易推进。
第四,所有沟通记录都要留存。本案中法院认定买方“意见反复”的关键证据,就是其先后发出的《担保方案》和承诺继续交易的函件。这些文件恰恰证明了买方的立场不稳定。同样,如果你认为交易失败是对方的原因,也需要有书面证据来支撑,仅凭口头说法很难获得法院采信。
第五,如果决定退出交易,要尽早明确表态并书面通知对方。拖延观望不仅可能错失止损时机,还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本案买方在挂牌日未进场摘牌后,既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交易,也没有积极推进担保方案谈判,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
五、 结语
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核心裁判规则是: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对于参与重大资产交易的企业而言,签协议前搞清楚定金的法律性质、签约后保持立场稳定并留存完整证据,是避免“钱货两空”的基本功。
马占锦律师,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大交易法律风险防控。如果您正面临定金纠纷或需要审查交易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欢迎联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