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一份看似万事大吉的和解协议,酿成连环诉讼困境
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现实民事诉讼当中,不少当事人在二审诉讼阶段,为快速了结纠纷,与对方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随即选择撤回上诉,以为一纸协议就能彻底了结全部矛盾,可等到对方违背约定,才发现自己落入程序陷阱,本案就是极具代表性的真实判例。
原审阶段,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债务人承担大额还本付息义务。债务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程序。二审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债务人3日内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债权人承诺不再就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且限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名下房产、银行卡的查封冻结;双方确认一审案件争议已经和解履行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达成协议之后,债务人依照约定,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债权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放弃权利,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随即启动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债务人名下房产与银行账户。
面对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作为依据,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全部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债务人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这份二审期间签署的和解协议有效,同时要求判令对方撤回强制执行、解除财产查封冻结。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投入大量时间、诉讼费,经过多轮程序维权,诉求全部落空,付出沉重时间与经济成本。
很多普通人看到这里会十分不解,白纸黑字双方签字确认的和解协议,为什么法院不能依据这份协议停止强制执行?这也是大量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踩坑的地方。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实务高频踩坑法律问题
(一) 二审诉讼阶段双方私下签署和解协议,到底具备什么样法律效力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签字,和解协议就可以直接否定、替代法院生效判决书效力。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二审程序当中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协议。协议本身作为民事合同可以成立,但是不等于自动产生诉讼法层面效力,不等于能够直接对抗、废止一审生效判决中华人民共...。
当事人有两种处理和解协议的路径:第一种,向二审法院申请,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后,拥有和判决书同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种,达成和解之后选择撤回上诉,一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直接生效,私下和解协议仅仅约束签约两个人,没有办法对抗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
本案双方仅仅签订协议书,没有向二审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直接撤回上诉。这份和解协议仅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能产生消灭一审判决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果。即便协议当中写了债权人放弃强制执行,该约定不能对抗生效裁判,债权人依旧有权拿着一审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 和解协议写清楚债务了结,为什么不能直接停止执行程序
本案上诉人提出,案涉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债务免除,双方已经达成债务免除合意,原生效判决债务应当消灭。两级法院没有采纳该观点,关键原因在于,协议文字虽写争议和解履行完毕,但债务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完成和解协议对应的实际履行行为。债务免除实体约定,也不能排斥生效判决的公法强制效力。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极易混淆概念:诉讼外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执行法院记录备案的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而本案发生在二审诉讼审理阶段,案件尚未进入执行,不属于执行和解,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规则。
诉讼外和解协议即便实体合法成立,也不能直接产生终结强制执行的程序效果。对方不履行和解约定,不能直接在执行局要求停止执行,只能另行起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不能拿和解协议直接否定生效判决的执行。
(三) 撤回上诉会带来哪些不可逆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二审宣判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一旦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直接法律后果就是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上诉权利就此消灭,后续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走再审程序,再审立案审查门槛高、改判难度大,属于不可逆程序选择中华人民共...。
本案当事人当时一心想快速结案,没有充分评估撤诉带来的程序风险,轻信对方口头以及书面承诺,在没有拿到法院调解书保障前提下就撤回上诉,等于直接把自己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三、从本案提炼实务痛点,看清普通人打官司容易忽略的风险
第一,重书面签字,轻视程序效力。大部分老百姓朴素认知:只要双方签字,协议就可以推翻法院判决。忽略民事合同实体效力,和法院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力,属于两套完全不同法律体系。私人签署的协议不能自动否定法院生效裁判。
第二,混淆“诉讼中自行和解”与“法院调解”。和解是双方私下谈;调解是法官介入,出具盖法院公章调解书。二者看起来结果接近,但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二者差异,付出惨痛代价。
第三,轻信对方“签协议就了结全部事情”的口头承诺。对方为促成撤诉,会给出各类美好承诺,当事人急于摆脱诉讼,没有设置履约前置保障,没有要求对方先履行一部分义务,就直接作出撤回上诉这种重大程序让步。一旦对方事后反悔,维权路径就会变得曲折复杂。
第四,对撤诉法律后果认知空白。不少当事人以为撤回上诉等于案子作废,一审判决随之失效。实际恰恰相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力。
第五,维权路径选择错误。遭遇对方不履行二审和解协议,部分当事人直接在执行阶段提异议,企图用和解协议对抗执行。按照司法裁判口径,该路径成功率极低,白白耗费时间。正确路径是另案起诉,追究对方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停止原判决执行。
四、二审达成和解,4套实操解决方案,避开本案同款法律陷阱
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精神,我结合多年办理民商事案件实务经验,给遇到同类处境当事人整理可落地操作方案。
方案一,优先选择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最优方案)。二审达成和解之后,不要直接撤诉,共同向二审法院提交和解文本,申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签收之后,原一审判决自动失效。后续任何一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直接拿着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权益有完整司法保障,彻底杜绝对方反悔风险。
方案二,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出具调解书,坚持要你撤回上诉,一定要设置履约前置条件。不要签完协议立刻就提交撤诉申请。可以约定对方先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义务,款项到账之后,再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把对方实际履约,作为撤回上诉的前置条件,不要先放弃上诉权利,把主动权交到对方手上。
方案三,万般无奈,确定要选择“签和解协议+撤回上诉”模式,必须完善协议条款并且留存全部证据。和解协议当中写清楚违约条款,明确约定如果对方违背和解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完整留存全部聊天记录、WX沟通记录、录音、转账凭证。心里要有预期,一旦对方反悔,不能阻止原判决强制执行,只能拿着和解协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赔偿。
方案四,已经踩坑,已经签和解并且撤回上诉,对方事后反悔。不要反复走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这条路司法实践当中支持概率很低。应当整理全部和解证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和解协议项下违约责任,以此实现权利救济,而不是试图对抗原生效判决执行。
五、律师总结提示
民事诉讼不仅仅比拼谁有理,实体约定再完美,如果程序选择出现失误,同样无法实现预期维权结果。本案当事人并非没有道理,双方白纸黑字签署和解,但是因为程序选择失误,导致多轮维权全部失败。很多当事人自行处理案件,只盯着实体权利,忽略程序规则,最后有理打不赢官司。
打官司不是简单签一份协议就万事大吉,每一次程序操作,例如上诉、撤诉、和解,都会产生不可逆法律后果。在签署重大和解文件、作出撤回上诉这类重大决定之前,建议先找专业律师结合你的全部案情评估风险,设计谈判方案、协议条款,提前预判对方反悔风险,设置对应保障机制,避免出现案子越处理,自身处境越被动的局面。
如果你正处于二审协商和解阶段,或者已经签署和解协议担心对方反悔,不清楚应当选择调解还是撤诉,拿不准协议条款风险,你可以联系我,由我结合你的全部证据材料,帮你梳理风险点,定制维权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