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方代理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处理本次诉讼。两名自然人系夫妻关系,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 1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为保障贷款能够顺利收回,夫妻二人以自家蚕舍建筑物以及对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抵押担保,还和当地村委会签署三方抵押业务协议,完成涉农抵押配套手续。
贷款发放之后,两名借款人前期能够按期归还部分本息,但后续受农业经营收益波动影响,开始停止还款。借款到期之后,经过银行多次催告催收,借款人依旧没有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截至核算日,剩余本金四万余元,同时产生罚息、复利合计两千余元。银行在沟通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清偿全部剩余本金、罚息复利,同时请求确认银行对蚕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案件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向两名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以及全部诉讼材料,两名借款人收到法院文书之后,选择消极应对,既没有委托律师参与案件,也没有亲自到庭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缺席,视为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抗辩等全部诉讼权利,法院结合银行提交的全套借款、抵押证据,直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判决确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清偿债务,银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案涉蚕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实现债权。
二、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结合本案裁判结果以及全国范围内同类涉农抵押贷款纠纷,本案暴露出实务当中三个高频争议焦点,借贷双方往往对此存在完全不一样的理解,也是很多农业经营者容易踩入的法律误区。
第一个争议焦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蚕舍这类涉农财产,到底能不能作为合法抵押物设置担保。借款人普遍的观点是,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种地使用的权利,不能拿来抵押借钱,就算签了抵押协议,抵押也是无效。而金融机构的观点,依据现行法律,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融资,同时地上蚕舍属于自建农业设施,在完成配套三方备案手续之后,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允许以此进行抵押融资,本案抵押经过村委会签署三方协议,履行涉农抵押贷款配套流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生效。
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不去开庭,是不是可以躲掉债务、对抗抵押权。很多普通借款人存在重大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去开庭、不接收法院材料,法院就无法处理案件,债务就可以搁置不用处理。借款人一方主观想法是我不去开庭,事实就查不清楚,银行拿不到胜诉判决就不能处置我的土地和房屋。而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完全不是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出庭,法院不会自动驳回原告起诉,反而直接视为被告放弃全部抗辩权利,法院会采信原告提交的合法证据,直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债务不会因为消极躲避就自动消失,还直接丧失当庭提出抗辩、协商调解、对利息罚息提出异议的机会。
第三个争议焦点,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难,就算拿到优先受偿判决,是不是也不能实际拍卖变卖。不少农业经营者提出,农村土地很难找到买家,就算法院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根本处置不掉,银行实际不能拿土地怎么样。而司法裁判观点认为,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是赋予债权人启动拍卖、变卖的法定权利,至于后续抵押物能不能成功变现,属于执行阶段的实操问题,不影响抵押权本身效力。只要判决生效,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就有权启动对蚕舍、土地经营权的处置流程,借款人不能以土地不好卖,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三、 本案暴露出农业借款人普遍存在的法律痛点
结合办案经验,这类涉农抵押贷款案件当中,当事人普遍存在几类现实痛点,也是很多农业经营户极易忽视的法律风险。
第一,对涉农抵押贷款法律后果认知不足。很多农户办理贷款的时候,只关心能不能拿到钱,草草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没有仔细读懂合同里面关于逾期罚息、复利、抵押处置的全部条款,误以为逾期之后最多就是被催收,完全没有意识到一旦违约,自家农业设施、土地经营权都存在被拍卖变卖的法律风险。农业生产受天气、市场行情影响极大,经营收入波动明显,一旦出现减产、亏损,资金断裂之后,直接面临财产处置风险。
第二,面对诉讼选择消极逃避,拒绝应诉。大量债务类案件的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抱有回避心态,不去开庭、不提交证据,也不主动联系银行、法院沟通调解。很多人不知道缺席开庭会直接放弃抗辩机会,连过高的罚息、复利都没有机会当庭提出异议,直接拿到不利判决,后续再想推翻一审判决,只能走二审程序,会付出更高时间、金钱成本。
第三,混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物实际变现的边界。不少农户简单认为,农村土地不好流转,抵押就等于一纸空文,不用太当回事。但法律上抵押权成立和后续能不能顺利变卖是两件独立事情,只要抵押权合法生效,债权人就拥有申请处置的权利,即便第一轮处置流拍,还可以依法进行折价、以物抵债等其他执行方式,会直接影响农户的生产根基。
第四,不懂得利用调解程序化解债务压力。很多案件在一审审理阶段,完全存在协商分期还款、调整还款方案的空间,只要被告到庭参与诉讼,就可以在法院主持之下和银行沟通,争取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但消极不到庭,就直接丧失调解机会,法院只能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判决。
四、 同类案件实务解决方法与实操指引(律师办案总结)
结合本案,针对办理涉农抵押贷款、已经逾期或者面临被起诉的当事人,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在这里总结一套可落地实操处理方案,供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参考。
第一,办理涉农贷款签约阶段,务必完整读懂全部合同文本。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前,重点看清本金、利率、罚息复利计算标准、逾期违约后果、抵押物处置条款。涉及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确认是否完成村委会备案、抵押相关配套手续,留存全部合同、WX 沟通记录、贷款材料原件,不要在没有看清条款的情况下直接签字。
第二,贷款已经发生逾期,优先主动协商,不要被动等待起诉。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要直接失联,第一时间主动和金融机构沟通,如实说明农业经营实际困难,申请协商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方案,尽量争取达成书面补充协议,避免直接走到诉讼程序。
第三,如果已经收到法院传票,千万不要拒绝开庭、拒绝沟通。无论自己认为是否有理,必须积极应诉,有条件的情况下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即便经济困难,也可以主动联系法院申请调解。就算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到庭之后依然可以向法庭提出自身抗辩意见,对不合理的罚息、复利提出异议,同时争取在法院主持之下和银行达成调解,争取分期还款,避免缺席判决带来不可逆的不利后果。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被告有权提交证据、参与庭审辩论,该权利不会自动保留,不出庭就视为直接放弃。
第四,已经签署土地经营权抵押,要提前预判抵押物风险。要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旦败诉进入强制执行,蚕舍、土地经营权就会被纳入处置范围。如果债务确实暂时无力清偿,可以提前规划资产,和债权人沟通变通处置方案,尽量保住自身赖以生存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五,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务必注意上诉期限。民事一审判决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对判决内容不认可,要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材料,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上诉期届满一审判决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依旧有解决路径。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不等于财产立刻被拍卖,被执行人依旧可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只要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履行,就可以暂缓抵押物处置,避免土地、农业设施被强制拍卖。
五、 律师办案总结提示
涉农金融借款纠纷,涉及土地经营权抵押,兼顾农村生产实际与法律规则,很多当事人吃亏,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而是因为不懂法律程序,选择消极回避,白白丧失抗辩和协商机会。农业经营本身受自然、市场双重风险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属于常见情况,但债务不会靠逃避自动消失。无论是准备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是已经面临逾期、收到法院传票,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你的证据材料给出针对性处理方案,不要等到判决生效、财产即将被处置的时候才想起来寻求法律帮助。
